1-1 北京歌路营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歌路营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歌路营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歌路营基金会员工的人事管理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歌路营基金会全体员工。
第二章 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五条 聘用制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专职人员聘用的程序、内容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歌路营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核基金会人才需求计划,制定招募计划;
2、根据用人需求在适合的招聘渠道发布空缺岗位招聘广告,包括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到职时间等事项;
3、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4、歌路营基金会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组织面试;
5、歌路营基金会对通过面试的应聘人员进行测评或背调,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6、歌路营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确认应聘人员的录用决定,对于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的录用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7、歌路营基金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二)受聘人员须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人员聘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基金会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该人员不得参与应聘过程。
第七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初试、复试面试,在面试合格后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信息核实后进行试用。
第八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九条 员工试用开始,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聘用合同相关规定参考下一节《员工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基金会岗位需要,受聘人员要求继续工作关系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告知或提出书面请求,在对受聘人员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双方均未提出续聘请求,工作关系自动解除。
第三章 员工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合同制(全职)员工与协议制(兼职)员工
(一)合同制员工是指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全职工作员工,由基金会按本市颁发的有关政策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基金会员工人事档案由本人委托人才机构管理;
(三)协议制(兼职)员工是指与基金会签订工作协议,利用部分时间参与基金会工作的员工,由基金会根据协议规定及工作量颁发相应劳务费用;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和劳动协议
(一)基金会与每位符合录用为合同制员工条件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严格按《劳动法》及本市有关政策,明确双方责、权、利。合同的签订管委会成员负责;
(二)基金会与每位符合录用为协议制员工条件的员工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合同的签订由管委会成员负责。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
(一)基金会规定新进员工的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二)员工(含新进员工)在基金会合同订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基金会在招聘录用员工时,不为员工支付给原单位赔偿费,不与员工之前工作单位发生任何关系。
第十四条 合同说明
(一)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因特殊情况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基金会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受聘人员有下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市评残委员会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
4、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基金会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六)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七)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程序:
1、基金会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并说明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理由;
2、基金会要在规范的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文本上注明基金会的意见;
3、受聘人员须在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正规文本上签注明确的意见;
4、受聘人员要求解除或终止与单位的聘用合同,应提出书面申请,阐述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理由。经基金会同意并在正规文本上签注意见。
(八)任何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都不得侵害对方的利益,并对有关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
有关合同期间发生的劳动纠纷或争议,由基金会秘书长与管委会成员共同出面调解,妥善解决。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假请假
第十六条 工作时间
基金会实行每天7.5小时工作制;
作息时间如下: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休息日: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
工作时间:上班时间:8:00--10:00间,下班时间:16:30--18:30。
第十七条 法定节假日
严格按照国家法定休息时间放假。
第十八条 加班与调休
(一)机构不提倡加班加点,确因需要加班的,需提前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
(二)因机构公益属性,无加班补助,给予同等加班时间的调休假,调休假可在次
年3月1日前使用,使用不完的计入对机构的志愿服务贡献;
(三)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开展如下工作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视为加班:
ü (1)在办公室工作;
ü (2)赴外地出差;
ü (3)外出开展活动;
(四) 工作日晚加班不视为加班,不计入加班时长:
加班超过晚上10:00,可以报销住地和办公地之间的实际出租车费;
加班后可自行根据时长在次周前弹性调休,最高不应超过半天。
第十九条 其他假期(病假、婚假、产假、事假、工伤假、带薪年假等)安排
(一)病事假
1、病事假者原则上须提前半个工作日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获批后休假,并告知请假日有工作联系的同事;
2、当个人有调休假未使用完时,病事假优先冲抵调休假;
3、事假扣除请假当日全额工资,病假扣除请假当日20%工资;
4、在歌路营服务满8年后,病假期间机构承担其全额工资;
5、病假大于3天时,需要向行政部门出示病假证明留档;
(二)重大病假
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离职手续;
(三)婚假
1、凡请婚假,应提前一周填写《婚假申请》交秘书长,安排其他员工接替工作,保证基金会项目及工作正常进行;
2、初婚婚假为3天,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的员工,初婚假期可增加7天,共为10天婚假(含法律规定节假日);
3、非初婚婚假为3天;
4、婚假假期逢节假日的,节假日假期计入婚假期;
5、 婚假假期原则上一次连续休假,由特殊原因需二次休假的须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但跨度不得超过6个月。
(四)产假
1、请产假应提前一周填写《产假申请》,报秘书长备案,安排其他员工接替其工作;
2、单胎顺产者,产假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
3、难产者,再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符合晚婚年龄的男性员工可在配偶生产前后享受15天的陪产假。
(五)工伤假
凡工作中非个人过失造成负伤,依法享受工伤假。
(六)带薪年假
1、老员工年休假天数为:
累计缴纳社保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累计缴纳社保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累计缴纳社保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社保缴纳满一年,且通过试用期的新员工,当年即可享有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当年服务天数(含节假日)/365*法定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在歌路营服务满一年后,每年年休假天数累加1天,上限为5天;
年休假可在次年3月1日前使用,使用不完的计入对机构的志愿服务贡献
(七)丧亲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逝世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秘书长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逝世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行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八)梦想假期
1、梦想假期:
(1)在歌路营工作连续满6年的员工,享受带薪“梦想假期”;
首次“梦想假期”期限为5周(含周末);
(2)在歌路营工作满12年的员工,可享受第二次“梦想假期”,期限为7周,以后每满6年,递增2周假期;
(3)期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梦想假期;
(4)休假期间提供全额工资,同时继续享受五险一金;
(5)梦想假期可1次性休完,也可分段休假,但分段休假次数不应多于2次;
(6)梦想假期应在获得后一年内使用完毕。
第二十条 考勤与缺勤
(一)基金会倡导员工自我管理,原则上不进行每日考勤,但外出、迟到、早退等事件需主动向团队说明情况,不影响当天完成计划内工作。
(二)扣除员工应享有的假期外,当年总缺勤天数记入年度考核中,并视假期数量影响年度绩效评估结果。
第五章 薪资福利支付
第二十一条 薪资
(一)基金会的薪资根据员工的岗位级别确定,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年终绩效奖金组成;
(二)每月6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上一个自然月的薪资;
(三)薪金支付种类主要为月薪制,员工因事病假超出规定时间停止工作的,依规定扣除缺勤额;
(四)在基金会工作满一年,每年根据员工在基金会承担的工作情况、定岗定级评估和绩效考核情况,适当调整薪资;
(五)歌路营职级薪酬说明:
1、歌路营全职员工的薪酬从5000元起薪。不同职级(即34567级)间的薪酬级差原则上是0.4。5级的起薪级差定为0.6,以利于吸引该职级的人才;
2、在每个职级内又可分为若干职等。其中:3级、4级、5级分别设置了4个、7个、5个职等,6级、7级分别设置了3个职等。每个职等之间有0.1的薪酬等差;
3、薪酬标准设定上,3级和4级与市场50分位值持平,5级、6级、7级人员略高于市场50分位的平均值。突出较高职级人员的薪酬竞争力和对基础职级员工的长远激励。
第二十二条 加班
(一)基金会不提倡加班加点,无加班补助;确因工作需加班的,由团队成员协商决定,并报基金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由于基金会工作性质,双休日工作一般不计加班,而给予同等加班时间的调休假;
(三)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计加班薪资,但在当年下一季度结束前给予一定补休。
第二十三条 福利
(一)社会统筹:基金会按政府规定,给全职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政府规定比例代扣个人部分,并缴纳基金会部分存入社会保险账户和公积金账户;
(二)其他保险:基金会按具体工作需要,为正式员工提供相应的商业保险;
(三)基金会每年为正式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体检一次。
第六章 定岗定级与绩效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定岗定级与绩效考核目的。定岗定级与绩效考核是使基金会清晰界定岗位职责,并能够对员工具有的担当职务的能力以及能力的发挥程度进行分析,做出正确的评价,进而做到人尽其才,客观合理地安置组织成员,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绩效,亦是对员工职务的调整、薪酬福利、培训及奖金核定的重要依据,明确员工导向,保障组织有效运行,给予员工与其贡献相应的激励;
第二十五条 定岗定级与绩效考核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考核制度规定的内容、程序与方法为准绳;考核力求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来进行;
第二十六条 岗位与级别。为明晰职责,结合基金会需要,歌路营暂设如下岗位:
专员/主管、经理/高级经理、总监、秘书长、理事长。具体角色和要求见下表:
职级 | 职务 名称 | 工作 经验 | 角色描述 | 态度+能力要求 | |
管理序列 | 专业序列 | ||||
7 | 理事长 | 管理使命愿景价值观+理事会治理 | 管事+管人+管思想;把“几块”连成串;吸引和发展其他领导者。 | ||
6 | 正副秘书长 | 战略管理 | 有全局观和外部视角;对设立方向承担50%以上的职责;在大方向和原则指导下独立工作;独挡几块儿;管理管理者。 | 通过专业洞察为基金会创造新机遇,引领战略方向。专业上能担当标准设定、培训咨询、甚至孵化的使命和职责。 | |
5 | 总监 | 本科毕业8年及以上 | 团队管理+策略管理 | 上进心及职业心,能在基金会大目标下主动独立设立本职目标;独挡一面儿;既管事又管人;本职能内的事情能主动解决,提出发展任务。从有借口向没有借口过渡的关键期。 | 能结合基金会需要在专业上创新;能在专业上指导、提升他人的专业能力;能运用专业贡献于策略制定和行业影响。 |
4 | 经理/高级经理 | 本科毕业4-8年 | 任务管理 | 责任心+上进心+学习力;能在计划要求下独立工作;弄懂了一小片儿;偏管理序列的人能够管理一个小组但还主要是通过管事来管人;偏专业序列的人员能带几个人一起干活但并不是真正的管理者而是通过专业能力及敬业精神在带动人;一个人适合管理序列还是专业序列的工作已经有一些端倪,如偏管理的人员在跨部门协作方面更顺畅。 | |
3 | 专员/主管 | 大专以上学历 | 任务执行 | 责任心+踏实/行动导向。从不能独立工作逐渐变得能独立工作。 |
第二十六条 歌路营职级确定与调整说明
(一)职级晋升的原则:以人的态度、绩效、能力,为晋升的主要依据;
(二)职级初始化:将根据现有人员的薪酬水平,将人员入级到与其薪酬持平或略高的职级职等上。以此,将人员一次性匹配进新的职级体系;
(三)新员工定级:根据其入职岗位和基本能力评估确定入职职级。原则上新员工入职等级为其所入职职级的最低职等。在入职3个月后、半年后,可根据工作表现重新定级。重新定级可跨职等、跨职级调整;
(四)自动调级:年底绩效评估结果为A或B,且已在职6个月以上的人员,可自动提升一个职等;
(五)其他调级:半年对于人员的工作表现和态度行为进行回顾,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可由直接上级提议,经秘书长与理事长商定后进行调级。调级可以跨职等、职级。
第二十七条 岗位级别核定时间。每年年底或次年初时由基金会统一进行岗位级别核定,并进行结果进行岗位级别调整。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考核方式
第二十八条 绩效考核目的
(一)歌路营绩效管理的目的是提高个人、团队、基金会的绩效水平和素质能力水平。绩效目标分为基金会/部门目标、业务贡献目标、组织贡献目标。
(二)在绩效考核过程中,及时进行绩效沟通反馈和辅导,在绩效管理过程中,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员工成长。
第二十九条 绩效考核周期。
歌路营以年度为周期考核进行绩效考核,每年初确定年度/团队业务目标和衡量标准。团队负责人在团队内部进行目标分解,确定各个岗位的年度业务目标。
第三十条 考核方式与办法。
(一)年度绩效考核以基金会/目标的完成情况与个人年度业务贡献目标和组织贡献目标的完成情况综合评定;
(二)绩效等级与绩效奖金系数如下:
绩效等级 | A | B | C | D | E |
绩效得分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奖金系数 | 1.6 | 1 | 0.7 | 0.3 | 0 |
(三)基金会年度绩效奖金池确定办法:基金会年度奖金池总额=基金会月度工资总额×基金会绩效奖金系数;
(四)个人年度考核办法为年度个人自评和直接上级评定为主,评价依据为当年的个人最重要的3-4个业务目标和衡量指标,衡量指标为定性或定量。组织贡献目标1-2个已发生事实。综合评价结果依据上表对应个人奖金系数;
(五)个人年度奖金计算办法:个人年终奖金额度=个人月度工资*基金会奖金系数*个人奖金系数*当年服务月/12;
(六)考核说明:
1、当年的正式员工方可参与年终奖金分配,正式员工即当年试用期已通过者。
2、当年未参加奖金分配的人员,可在下一年的奖金分配的“当年服务月数”中加上未评的月数。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用
(一)年度考核后,根据结果由基金会管理团队审核批准后,进行年度奖金发放,并进行岗位级别及对应薪资调整。
(二)年度考核后,对得分为E的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和相应培训,培训仍不能胜任的员工进行劝退。
第三十二条 考核申诉
为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持续改善考核方法,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时,可在绩效面谈结束之后的三天内向基金会提出申述,逾期不予受理。基金会通过调查考证,一周之内给与反馈。
第八章 员工学习、培训与发展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关注员工的生涯发展,为员工提供一定的个人成长与工作相关培训作为奖励。支持形式可能包括:
(一)以基金会名义为员工组织、申请的外部学习机会,员工不需缴纳或仅需缴纳少量学习费用;
(二)员工利用自己休息时间进行学习,但基金会提供了一定的学习费用支持,或者以基金会名义申请了部分学习费用的优惠;
(三)在征得基金会同意的情况下,员工自己申请的外部学习,但占用了正常的工作时间;
(四)基金会自组织的内部学习,或者基金会邀请外部专家对员工进行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原则上每年给正式员工提供不少于5天的培训学习机会,包括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跟基金会工作密切相关的培训学习,基金会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五条 带薪学习:在基金会批准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利用部分工作时间学习,具体每年时间与岗位相关,超出部分按事病假处理:
(一)理事长、秘书长、部门总监:10天/年
(二)经理、主管、专员等其他员工:7天/年
第三十六条 每次外部学习机会,员工参与不应超过3人(特殊情况另行商定),选择标准以学习内容和工作相关的紧密度为准,并综合考虑员工学习机会的均衡;
第三十七条 员工参与基金会支持的培训学习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向其他同事进行分享汇报学习情况与成果,并以书面形式汇总学习资料后提交行政部存档。
第九章 员工离职
第三十八 员工离职性质
(一)员工个人申请辞职;
(二)合同期满离职;
(三)退休离职;
(四)解雇离职;
(五)其他原因离职,如失踪或死亡等,特殊处理。
第三十九条 离职手续办理
(一)离职前,应按要求移交手头所有工作和基金会所有资料、资产及物资,移交应在一周内完成;
(二)基金会尊重个人意愿,在核准工作交接顺利后,尽快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基金会秘书处签字确认为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开具《离职证明》;
(三)离职交接完成后,由基金会向社保部门申请将离职员工社保账户从基金会转出,并通知本人;
(四)基金会向离职人员重申保护基金会业务秘密的法律责任,离职员工必须签署《保密协议》,承诺保守基金会业务秘密,不得在其他场合使用与基金会相关资料和技术。
第十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条 总则
为保守基金会秘密,维护基金会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歌路营全体员工都有保守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保密范围
歌路营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基金会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方向、规划、项目及决策;
1、 基金会所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产品以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材、教学工具、学生手册、培训大纲和PPT、DVD、广播材料等;
2、 基金会主要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财务手册》、《定岗定级与绩效考核制度》及相关附件资料;
3、 基金会活动研发、策划、组织等所产生的活动方案、执行手册、管理手册等;
4、 基金会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5、 基金会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6、 基金会所掌握的尚未有过的项目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7、 基金会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8、 其他经基金会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保密措施
(一)未经秘书长许可,严禁将任何属于保密范围的资料(含纸质版与电子版)外泄,包括复制、摘抄、转发、传递、外带;
(二)属于基金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秘书长委托专人执行;
(三)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相关资料时,由秘书长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基金会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秘书长批准;
(五)具有属于基金会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六)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基金会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基金会会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基金会秘密;
(七)基金会工作人员发现基金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秘书长;秘书长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理;
(八)员工离职时,应将所有保密资料(文件和电脑文件)妥善交接。
第四十三条 责任与处罚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
1、泄露基金会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已泄露基金会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1、故意或过失泄露基金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基金会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有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员工另行制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2018年3月10日理事会通过后执行,如需修订需经过理事会2/3以上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北京歌路营慈善基金会所有。